化药院[2021]5号
化工与制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试行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的重要场地,实验室安全是实验室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根据《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等相关条例的要求,针对学院实际情况,为切实加强我院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工作,健全规范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及隐患整改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全院师生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教学与科研实验的正常开展,在学院广泛征询意见并完善后,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特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适用人员包括全院各级各类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外单位临时来学院从事实验的人员。
第三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责追责”的要求,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实验室进行全覆盖全天候、全过程的安全环保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四条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严格按照“开展隐患排查——建立隐患清单——明确整改责任——落实整改措施——组织验收复查——消除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隐患未消除的单位和人员,学院将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安全管理条例
第五条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学院安全管理规定、监督和指导学院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学院定期召开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参会人数达到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委员人数一半以上,会议有效。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决议,需要通过举手或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应到人数一半或以上,决议通过。对于投票表决,可以通过微信、邮件或委托投票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学院每间实验室(指学院所管辖的大楼及附属建筑内的所有用于教学、科研的房间)至少需要确定一名本学院教师作为实验室责任人。实验室责任人是该实验室的实际使用人,实验室责任人需要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并向学院提供相关实验室的备用钥匙。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一式两份,各执一份。实验室退出、变更或调整时,原实验室责任人需要在第一时间到学院办理退出手续,新的实验室责任人需要在第一时间与学院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责任人需对实验室的安全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任何人员,需要按照学校及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备案、安全教育及安全培训等。实验室责任人需重点督促实验人员时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8.1新生进入实验室前,需完成校、院、实验室三级安全培训,以及签订安全承诺书。校级培训由学校组织展开,新生必须参加;
8.2院级培训由学院组织,包括日常安全培训、安全考试以及专项培训(应急疏散、灭火演习等),新生必须参加院级培训;
8.3实验室级安全培训,在实验室完成。根据不同情况,由实验室责任人、指导教师或研究生导师组织。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的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仅仅局限于相关规章制度的学习、实验室安全告知、实验室涉及的安全风险、仪器设备(含学院公共平台相关仪器设备)操作培训、化学品安全管理、气体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等。培训过程,需要进行详细记录,参与培训人员,均要在培训记录上签名。每年12月底,各实验室将相关培训记录提交学院存档。未经培训的人员,严禁进入实验室。
8.4本科生、外来人员等进入实验室前,以及本院研究生等外出从事合作研究或联合培养等,除按照学院相关规定以外,也需完成上述实验室培训(由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
第九条实验室进行修缮改造时,实验室责任人(含公共平台、实验中心)须按规定向学院报送改造方案,改造方案需包含相关实验室安全建设方面的内容。涉及消防安全的,需要按照规定向学校保卫处报备。实验室改造过程中,实验室责任人负责监督实施,并保证修缮过程不影响其它实验室的正常使用及公共卫生等。此外,如改造过程中需要在公共区域临时放置修缮材料及设备等,需经学院批准;装修所产生的垃圾需及时清理,不得堆放在过道及其他公共区域。
第十条学院每间实验室均需要设立实验室安全员,由实验室责任人担任或实验室责任人指定的课题组老师,并在学院登记存档。如出现实验室安全员变更的情况,需及时向学院报备。实验室责任人及实验室安全员需要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台账》上签名。
第十一条实验室责任人需要加强高温、高压设备的管理,做好易燃、易爆、剧毒药品试剂及气体的存放、处置、使用登记及尾气排放处理等工作。
第十二条在节假日开展实验的实验室,相关实验室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员,在开展实验期间,不能离开武汉市,并保证手机或联系电话畅通;涉及开展过夜实验的实验室,相关实验室责任人,要保证手机或联系电话畅通。
第十三条实验室人员的办公/自休室与实验区域要有明显的物理隔断措施。
第十四条在人才的培养环节,对需要提交的研究报告、中期检查报告及毕业论文等,须包含关于完成以上报告所开展实验的安全与风险评估的内容、以及相应的处置与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执行学院教师轮流检查实验室的规定。对于涉及违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相关检查的教师,需要拍好照片(或录好视频)及登记好相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每次实验室安全检查结果,通过学院邮件群发、学院电子屏、学院微信及QQ群等方式,在全院师生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对发现并及时处置重大安全隐患的师生,学院将进行奖励;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可召开专门会议,确定对相关实验室的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如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作为实验室的责任人及实际使用人,需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并在24小时内,向学院提交事故分析报告,详细描述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善后方案等。同时,需主动配合相关事故调查工作并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九条所有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包含但不局限于:气瓶、吹风筒、压力反应釜、油浴锅、干燥箱、马弗炉及通风柜等等,均需要明确设备使用人并在显著位置标示。涉及共用的设备等,需要按周(月或年)做好值班管理表并在显著位置标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学院制定并定期修订《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扣分指标体系》(见附件),对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进行量化考核,并对存在安全环保隐患的实验室进行扣分。
第二十一条在一次检查中,扣分达 6 分-12 分(不含 12 分)的实验室,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及以往违规次数,给予该实验室及责任教师相应处理:
(一)给予该实验室“黄牌”警告,暂停实验 3 天至 1 周;
(二)给予责任教师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处理;
(三)暂停该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采购审批2 周;
(四)将该实验室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次数。
第二十二条在一次检查中,扣分达 12 分及以上的实验室,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及以往违规次数,给予该实验室及责任教师相应处理:
(一)给予该实验室“红牌”警告,封停整改 1 周至 4 周;
(二)责任教师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
(三)暂停该实验室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的采购审批1 个月;
(四)对责任教师进行约谈;
(五)取消责任教师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第二十三条在一次检查中,对给予“红牌”或“黄牌”警告的实验室,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及以往违规次数,给予责任学生相应处理:
(一)强制其再次参加实验室安全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开展实验;
(二)停止其实验活动1 周至 4 周;
(三)取消其本学年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四)给予责任学生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处理或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以上条例由学院安全管理委员会及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生效。
太阳集团tyc5997
2021.9.28
附件:《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扣分指标体系》
序号 |
记分内容 |
记分值 |
1 |
实验室日常管理 |
|
1.1 |
实验过程中无人在岗值守。(涉及经报备的长期不断电设备,振荡器、磁力搅拌器、培养箱等具备自动、长期安全稳定运行性能的设备除外) |
12 |
1.2 |
未通过实验室安全考试,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
12 |
1.3 |
未开展实验,门敞开且无人值守。 |
6 |
1.4 |
实验结束后,未及时关闭仪器设备;当日最后离开实验室前未关闭水电气、通风橱等。 |
6 |
1.5 |
外来人员(进修、企业外派或访问学者)未经审批或备案,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
6 |
1.6 |
实验室内消防通道不通畅,实验室外公共区域堆放危险废物、闲置仪器设备、家具等,侵占消防通道。 |
4 |
1.7 |
未佩戴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开展实验。 |
3 |
1.8 |
实验室卫生环境脏乱差,实验台面物品摆放混乱。 |
3 |
1.9 |
通宵实验未经事先审批。 |
3 |
1.10 |
实验室未建立安全值日值班制度,无安全值日记录或记录不全。 |
3 |
1.11 |
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未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技术安全指导。 |
2 |
1.12 |
未及时准确维护、更新、上报实验室基本信息和危险源信息等。 |
2 |
2 |
用电安全管理 |
|
2.1 |
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不匹配,存在私自改装的现象。 |
6 |
2.2 |
配电箱、开关、插座等周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
4 |
2.3 |
电源插座未固定,私拉乱接电线电缆。 |
2 |
2.4 |
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接线板直接置于地面。 |
2 |
2.5 |
电吹风、电热枪等用毕,未及时拔除电源插头。 |
2 |
2.6 |
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不断电的仪器设备,未履行报备手续、未进行日常安全巡查、未做好巡查记录。 |
2 |
3 |
化学品管理 |
|
3.1 |
未经审批私自采购剧毒、易制爆、易制毒等管控化学品或私自从外单位接收管控化学品。 |
12 |
3.2 |
相互接触会发生剧烈反应的化学品未有序分类摆放(强氧化性与强还原性混放,强酸与强碱等混放)。 |
4 |
3.3 |
未合理控制化学品的存储量,实验室内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总量超过100L 或 100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的存放总量超过 50L或 50kg。(按 50 平米为标准,存放量以实验室面积比考察) |
4 |
3.4 |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使用后未及时放回专用存储柜内,未使用时专用存储柜未锁。 |
4 |
3.5 |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未存储在专用储存柜,未严格落实双人双锁管理(双人掌管钥匙,双人开门)。 |
4 |
3.6 |
易制毒、易制爆等管控化学品未建立详细的使用台帐、未记录用途和流向、账物不符。 |
3 |
4 |
气瓶管理 |
|
4.1 |
可燃性气体与氧气等助燃气体混放。 |
12 |
4.2 |
实验室气瓶超过检测有效期,或存放过期的废弃钢瓶。 |
6 |
4.3 |
气瓶未固定/固定方式不合理。 |
3 |
4.4 |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的实验室,未配备通风设施和相应的气体泄漏报警装置。 |
3 |
5 |
危险废物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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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随意处置(倾倒、丢弃、掩埋等)实验室危险废物。 |
12 |
5.2 |
化学废弃物未进行分类收集与存放(易产生剧烈化学反应的废弃物混放)。 |
6 |
5.3 |
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 |
2 |
5.4 |
实验室未指定专门位置存放危险废物,未设置警戒线。 |
1 |
5.5 |
废弃物包装容器上未张贴相应的危险废物标签。 |
1 |
6 |
加热设备管理 |
|
6.1 |
烘箱等加热设备内烘烤易燃易爆试剂及易燃物品。 |
6 |
6.2 |
加热设备直接放置在木桌、木板等易燃物品上,周围有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等。 |
3 |
6.3 |
使用烘箱、电炉等加热设备时无人值守(有10-15 分钟一次检查记录或有实时视频监控除外)。 |
2 |
6.4 |
加热设备周边未张贴高温警示标识和安全操作规程。 |
1 |
7 |
冰箱管理 |
|
7.1 |
未使用防爆冰箱或未经防爆改造的冰箱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品。 |
2 |
7.2 |
冰箱内存放的物品标识不明确,试剂未密封。 |
2 |
7.3 |
冰箱内不同性质化学品混放,试剂叠放(未使用试剂架)、堆放。 |
2 |
8 |
应急设施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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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存在潜在化学和生物危害的实验室(区域)未张贴应急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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